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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營業稅起徵點及免用發票之規定

(一)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起徵點:(95.12.22台財稅字09504553860號令)
1.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治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8萬元。
2.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4萬元。
(二)營業人為公司組織,或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以上之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使用發票。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之限制

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免用發票。
依財政部89.5.3台財稅字第890452799號函釋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店、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既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發票;惟國稅局得依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發票。

基本工資調高,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扣繳金額變動(自100年1月1日起)

    勞委會於99929日已公告基本工資自10011日起修正為17,880元,因此「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表列如下: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
每月薪資總額
扣繳率
現行
17,280
25,920
25,920
6
25,920
18
100/1/1
17,880
26,820
26,820
6
26,820
18
        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