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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營業稅起徵點及免用發票之規定

(一)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起徵點:(95.12.22台財稅字09504553860號令)
1.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治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8萬元。
2.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4萬元。
(二)營業人為公司組織,或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以上之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使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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