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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之限制

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免用發票。
依財政部89.5.3台財稅字第890452799號函釋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店、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既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發票;惟國稅局得依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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