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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判斷方法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於取得年度,依照該補助款是否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來判斷,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或是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另外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贈與人於何時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用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贈與人並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與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申請期間之末日星期六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日,該日則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

行政法上諸如人民依法申請或不服處分之救濟等案件,為求法律關係早日安定,往往定有法定期間,期間經過,權利喪失。但若期間末日適為假日,人民無法適時履行法律行為,若因此喪失其權利,殊不公平,故為保障其權利,有必要明定末日往後順延,以杜爭議。基此,為解決爭議,乃於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明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惟若發生期間之末日星期六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時,該日究屬上班日抑或休息日?國稅局指出,參照法務部99年2月3日法律字第099004718號函釋規定:「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項規定適用之疑義。」是以,期間之末日星期六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時,因該日已非休息日,自無適用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項規定之餘地。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