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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二代健保--雇主負擔之補充性保費

補充保費 雇主每年多付百億元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2012/10/04
 
二代健保民眾利息等所得要繳補充保費的爭議不斷,其實雇主也要繳補充保費。根據衛生署健保財務精算報告,雇主每年也要支付近百億元的補充保費,占補充保費總收入的近五成。依二代健保規畫,一般企業除了負擔員工依投保薪資投保的六成保費外,雇主每月發給員工的總薪資,只要超過受雇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的部分,也都要繳百分之二補充保費。所謂「薪資所得總額」,只要在報稅時的所得格式代號為「五○」,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以及車馬費等各種補助費,這些總所得只要比員工投保金額高,雇主也同樣要繳百分之二。
民眾及企業都要繳交補充保費,不同的是,企業補充保費無上、下限規定。不像個人,只要超過投保薪資四個月以上的獎金,以及單筆金額超過五千元的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收、利息、股利與租金等,才需課保費,逾一千萬元的部分也不必課。
因應二代健保上路,坊間有不少的課程教雇主節省補充保費。包括發獎金時,就先扣掉補充保費,等於員工要繳百分之四的補充保費;或企業先撥款給員工職福會,再轉手給員工,雇主、員工兩方都不必繳。
對這些手法,衛生署健保小組副召集人曲同光說,過去就聽聞,有雇主支付員工薪水前,就先扣掉保費,但始終無法證實。健保法無法規範這類雇主,但此舉形同變相減薪、減少獎金。
曲同光表示,二代健保上路,雇主保費是否增加,要視健保費率而定,如果下修為百分之四點九一,部分雇主負擔不見得會加重。
他說,二代健保對企業的衝擊,還要視企業薪資結構而定,低底薪高獎金的企業,保費成本衝擊較大。例如給高額分紅獎金的高科技公司,或提供高額業務獎金的保險、證券及房仲業,衝擊相對大。
【2012/10/04 聯合報】http://udn.com/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我國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係在73年間開發完成,推動初期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在兼顧稽徵效率及降低營利事業經營成本之考量下,財政部前於75年7月18日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以下簡稱75年函)發布,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前開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
  上開獎勵措施自75年實施,26年以來已促成6萬7千餘家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圓滿達成目標。鑑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記帳日益普遍且日新月異,上開獎勵措施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為使有限資源更有效運用,爰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上開75年函之獎勵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正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於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者,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於交易時先行收取之款項(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收取簽約金或訂金),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款項,亦不得自申報之銷售額中減除。
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倘未依上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經查獲除按營業稅法規定補繳本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