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12年7月24日針對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發布一則新聞稿,重點如下~
,營業人如係透過網路經營型態,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超過8萬元,或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者,均應在開始營業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此外,如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屬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如屬勞務承攬業或廣告業,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補充說明:
1.營業人若每月銷售額達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則應使用統一發票。
按照法令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未依規定使用,會有下列罰則:
法條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7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2.開立統一發票時間點~
買賣業--貨物發貨時,應開立發票。
勞務承攬業或廣告業--收款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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