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各律師事務所應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03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之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稅務資訊科整理股申請報備。
由於律師課稅所得資料,原則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並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因受僱律師並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常被誤歸為其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受聘僱律師必須持律師事務所出具之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申請稽徵機關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
為避免此類案件歸戶錯誤,該局已洽請高雄市律師公會轉請所屬會員(事務所)配合於今年2月底前由執業律師事務所先填報「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若屬承辦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向法院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本項作業於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2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k.gov.tw,路徑:首頁/便民服務/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擷取使用。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新聞: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於本(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該院盧委員秀燕等34人提案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草案,凡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為25%,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期起即可實施。
財政部指出,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聯合國第二大人權公約,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主要目的在對女性於各個生活領域作全方位之直接宣示與保障。我國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於96年簽署加入,為落實推動該公約,於100年6月8日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修正。
鑑於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係考量陪侍服務為奢侈性消費,故以高稅率課徵,且於74年立法當時陪侍者以女性為主,故明定為「有女性陪侍」始納入課徵高稅率範圍。惟隨社會環境變遷,是類行業已有男性或第三性陪侍之經營型態,爰配合前開施行法之規定,修正該條款,將「有女性陪侍」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新聞來源:財政部
新聞:營業人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國稅局為宣導正確使用統一發票的方式,特別發布下則新聞稿,請參考: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其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上曾發現設有分支機構之營業人、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已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但因為疏忽未注意或圖一時方便,而發生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使用情事。
該局提醒,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發票使用情形,如有不慎發生前述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予受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其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上曾發現設有分支機構之營業人、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已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但因為疏忽未注意或圖一時方便,而發生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使用情事。
該局提醒,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發票使用情形,如有不慎發生前述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予受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假贈與之名行買賣之實以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國稅局查得很緊,別再想一些奇奇怪怪的步數來規避,乖乖納稅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假藉贈與名義,實則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9月與乙公司簽約,以總價700萬元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應於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105萬元(700萬*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甲君卻以該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未達起徵點)申報贈與並免納贈與稅,嗣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與乙公司間實為買賣的資金流向,乃依法補稅並加處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新聞: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國稅局這則是一般中小企業非常常見的違規項目。把家庭支出打統編要拿來公司報帳....有點公私不分。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該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鍰列報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該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鍰列報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奢侈稅 擴及區段徵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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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炒房擴及區段徵收及重劃土地。財政部今(12)日將發布新規定,都市土地因區段徵收等短期限建土地,或是可申請臨時建照的土地,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將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範圍。
新規定今天開始實施,包括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林口機場捷運等周邊區段徵收土地,均被劃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地主影響大。財政部指出,課稅採溯及既往原則,但在新令發布前(即2013年12月12日以前)簽訂的買賣契約,將由稅捐機關補徵奢侈稅,不會另處漏稅罰。
財政部強調,短期禁建的都市土地,因具潛在開發價值,極易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實務上確實也已出現短期頻繁買賣情形;為免炒作風潮擴大,造成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新課稅規定有助維護居住正義。
現行奢侈稅課稅範圍雖以都市土地為主,但因法律明訂只限「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無法核發建造的都市土地,並不在奢侈稅課徵之列。
國稅局發現,直轄市等進行都市重劃或區段徵收密集的縣市,依法限建或短期禁建以致未能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已出現炒作風潮。
財政部因此決定重新劃定都市土地的奢侈稅課徵範圍。
其中,完全無法核發建造興建房屋的都市土地(素地),短期買賣仍不課徵奢侈稅;但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的土地,或被限制建築卻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因考量其仍可做為建築使用,具有開發利益,不在免稅之列。
依據最新課稅命令,包括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與非重劃土地但可申請臨時建造,其所有權人出售時,持有期間若未滿二年,即應報繳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新規定採溯及既往原則,買賣契約在新令發布前簽署者,准予補稅免罰;重劃中土地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因已在去年6月1 日前規定需補稅,免罰期已經結束,其後被查獲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重劃中土地,未繳納奢侈稅者,補稅外還要再加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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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可否減除?
這則新聞稿是案例說明,說明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可否減除的狀況。
新興區陳小姐問: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子女之免稅額,且列舉該子女之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經稽徵機關審查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興區陳小姐問: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子女之免稅額,且列舉該子女之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經稽徵機關審查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財政部核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財政部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制定時,考量不能核發建造執照興建房屋之都市土地(素地),因無法供建築使用,尚無炒作誘因,爰素地部分僅對「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稅。實務上,都市土地有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或雖限制建築但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致滋生是類都市土地持有2年內出售應否課徵特銷稅疑義,為期明確,該部乃於近日發布解釋,內容如下: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以下簡稱101年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說明,「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且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之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爰發布令釋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並落實本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依上開令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經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短期限制建築之都市素地,或限制建築都市素地,雖無限建期限,但可申請臨時建築者,均屬本條例之課稅範圍。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網站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以下簡稱101年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說明,「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且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之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爰發布令釋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並落實本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依上開令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經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短期限制建築之都市素地,或限制建築都市素地,雖無限建期限,但可申請臨時建築者,均屬本條例之課稅範圍。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新聞:新設立公司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這則新聞稿,是針對營業人非常容易犯的錯誤,做出案例宣導。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我在今年11月初設立了一家公司,還不確定是否有訂單,如果沒有營業額也要申報營業稅嗎?如何申報?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我在今年11月初設立了一家公司,還不確定是否有訂單,如果沒有營業額也要申報營業稅嗎?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單月之15日前完成申報程序。如營業人有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可以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完成申報。所以新成立之公司即便一直都無訂單,也無銷售額,原則上仍應依上開期限完成申報。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新聞:自102年11月15日起,北區國稅局轄區內營業人可跨點購買統一發票
真是德政啊,只要是北區國稅局管轄縣市,都可跨區購買發票,不用跨縣市跑來跑去了,真是太幽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及代理人購買統一發票,自102年11月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可就近向轄區內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為加強便民服務,自102年11月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及代理人,可就近向該局轄區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9個縣市,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原核發之購票證仍繼續沿用。
該局提醒,該項服務機制係提供營業人及代理人於該局轄區內跨點購買,尚未擴及轄區外縣市,營業人跨該局轄區以外之縣市仍無法跨點購買統一發票。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及代理人購買統一發票,自102年11月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可就近向轄區內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為加強便民服務,自102年11月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及代理人,可就近向該局轄區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9個縣市,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原核發之購票證仍繼續沿用。
該局提醒,該項服務機制係提供營業人及代理人於該局轄區內跨點購買,尚未擴及轄區外縣市,營業人跨該局轄區以外之縣市仍無法跨點購買統一發票。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新聞:電子發票格式自103年起大變革
財政部發布一則新聞稿,說明103年起,電子發票格式有所變革。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辨識度與方便民眾整理,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自103年1月1日起將統一規格,一律為寬5.7公分,長9公分,發票期別與發票字軌號碼將加大加粗,並變更名稱為「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說明,自103年起商家不會主動列印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將直接儲存於發票下方的2個二維條碼,民眾可以直接利用APP應用程式查詢。對交易明細有需求的民眾,仍可要求商家於開立發票時一併列印,但對有報帳需求的民眾,可提供買受人統一編號,由商家主動列印交易明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推動的目的是希望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不但可以節能減紙,也不用擔心發票遺失、毀損或錯失對領獎,更可長久保存發票資訊,確保民眾有交易糾紛時,可作為退換貨依據。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該局呼籲民眾一起來響應。』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辨識度與方便民眾整理,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自103年1月1日起將統一規格,一律為寬5.7公分,長9公分,發票期別與發票字軌號碼將加大加粗,並變更名稱為「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說明,自103年起商家不會主動列印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將直接儲存於發票下方的2個二維條碼,民眾可以直接利用APP應用程式查詢。對交易明細有需求的民眾,仍可要求商家於開立發票時一併列印,但對有報帳需求的民眾,可提供買受人統一編號,由商家主動列印交易明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推動的目的是希望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不但可以節能減紙,也不用擔心發票遺失、毀損或錯失對領獎,更可長久保存發票資訊,確保民眾有交易糾紛時,可作為退換貨依據。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該局呼籲民眾一起來響應。』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新聞: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合資購屋後再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
如果您是以投資購買中古屋後再轉售,作為主業抑或副業。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一則新聞稿,提醒從事中古屋買賣投資者,應辦理設籍課稅。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符合「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要件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參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
該局說明,甲君於96年間與乙、丙、丁君等人合資向法院拍得高雄某大樓套房56戶,自96年起至99年間陸續出售共計51戶,經該局查獲,以其交易之頻繁及與他人合資之事實,核定甲君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雖甲君行政救濟主張其與出資人取得系爭套房本意為經營坐月子中心,非出售賺取差價牟利,但行政法院認為甲君與他人合資購買多戶房地,打算設立坐月子中心,其目的本身即有「營利」特徵,只因法令未合而無法設立,嗣陸續出售變現,但其營利目的始終如一,僅是營利手段改變而已,維持該局補徵營業稅及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處以罰鍰之處分。
該局呼籲,97年起個人與他人合資購屋出售,或獨資購屋出售,其交易頻率密集或購屋目的非自用,應考量是否為已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之營業人,並於交易前辦妥營業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後不但要補徵營業稅,還會予以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財政部發布一則新聞稿,提醒從事中古屋買賣投資者,應辦理設籍課稅。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符合「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要件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參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
該局說明,甲君於96年間與乙、丙、丁君等人合資向法院拍得高雄某大樓套房56戶,自96年起至99年間陸續出售共計51戶,經該局查獲,以其交易之頻繁及與他人合資之事實,核定甲君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雖甲君行政救濟主張其與出資人取得系爭套房本意為經營坐月子中心,非出售賺取差價牟利,但行政法院認為甲君與他人合資購買多戶房地,打算設立坐月子中心,其目的本身即有「營利」特徵,只因法令未合而無法設立,嗣陸續出售變現,但其營利目的始終如一,僅是營利手段改變而已,維持該局補徵營業稅及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處以罰鍰之處分。
該局呼籲,97年起個人與他人合資購屋出售,或獨資購屋出售,其交易頻率密集或購屋目的非自用,應考量是否為已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之營業人,並於交易前辦妥營業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後不但要補徵營業稅,還會予以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新聞:營利事業應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
常常聽到有企業主拿到不實的進項發票,也就是所謂的虛設行號發票。國稅局特別針對如何避免企業主拿到不實進項憑證,發布新聞稿,挺實用的,請網友參考!!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導致被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主張確實有買賣交易並支付款項,但常因不知道所取得發票的開立者並非是其實際交易對象,甚至是虛設行號,最後仍遭到處罰。
營業人該如何避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之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2、若非經常往來交易對象,可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正常。
3、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 ,因為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
國稅局再度呼籲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則免予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導致被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主張確實有買賣交易並支付款項,但常因不知道所取得發票的開立者並非是其實際交易對象,甚至是虛設行號,最後仍遭到處罰。
營業人該如何避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之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2、若非經常往來交易對象,可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正常。
3、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 ,因為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
國稅局再度呼籲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則免予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新聞:承租人負擔補充保費,應視為租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針對常見的補充性保費由承租人負擔時,給付之性質,做出行政解釋,特別發出新聞稿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說明,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按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茲舉例說明如下,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每月給付乙君60,000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6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68,181元;扣繳稅款為68,181元*10%=6,818元;補充保險費為68,181元*2%=1,363元。
新聞來源: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說明,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按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茲舉例說明如下,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每月給付乙君60,000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6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68,181元;扣繳稅款為68,181元*10%=6,818元;補充保險費為68,181元*2%=1,363元。
新聞來源:台北國稅局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新聞: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開立發票
這則新聞稿也是很普遍的案例,不少營業人不知道,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汽車,出售給他人的時候,是需要開銷項發票的,就隨便處分掉了。 這樣是漏開銷項發票的違章行為,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外,另外還要罰款的。
請參考國稅局新聞稿案例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並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10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出售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仍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者,除補稅外另將予以裁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請參考國稅局新聞稿案例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並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10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出售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仍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者,除補稅外另將予以裁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聞: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饋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少營業人都沒有這個觀念,以為購買或消費任何東西,只要打公司行號統編的發票,都可以申報作為營業稅的進項憑證。這是錯誤的觀念喔。
國稅局近期發布一則有教育意義的新聞稿,即是在矯正廣大營業人錯誤的觀念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務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務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務或勞務。……」
該局查核101年5-6月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取具旅館住宿費、名錶、銀樓金飾及洋酒禮盒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00,000元,列報進項稅額30,000元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調閱相關帳證查核結果,該等統一發票係該公司招待國外客戶相關禮品之支出,屬交際應酬費用,依前揭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國稅局近期發布一則有教育意義的新聞稿,即是在矯正廣大營業人錯誤的觀念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務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務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務或勞務。……」
該局查核101年5-6月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取具旅館住宿費、名錶、銀樓金飾及洋酒禮盒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00,000元,列報進項稅額30,000元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調閱相關帳證查核結果,該等統一發票係該公司招待國外客戶相關禮品之支出,屬交際應酬費用,依前揭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新聞:特銷稅最新兩則國稅局新聞稿
第一則
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101年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101年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年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第二則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課稅範圍。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該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該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該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101年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101年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年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第二則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課稅範圍。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該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該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該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原始新聞稿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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