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公司任職之員工且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不符合列報薪資支出之要件,公司列報其薪資支出,係屬與業務無關之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貿易商外銷損失列報之方式
台灣進出口貿易頻繁,公司將商品銷售至國外,可能因為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或運輸途中發生災害,導致銷售貨品之損失或發生減少收入等情形,公司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的規定列報外銷損失,公司應提供資料如下:
1.買賣契約書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依賠償給付方式,分別提示銀行結匯、匯付或轉付等資料。
4.若是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5.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應另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1.買賣契約書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依賠償給付方式,分別提示銀行結匯、匯付或轉付等資料。
4.若是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5.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應另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外銷貨物採郵局或快遞業者出貨之處理方式
項 目 | 金 額 | 報關方式 | 證明文件 | 備 註 |
經由郵局遞送外銷貨物 | 0 | 得不報關 | 執據上寫明樣品ˋ無商業價值者 | |
新台幣50,000元以下 | 得不報關 | 郵局核發國際包裹執據 | 執據上應填明交寄物品之名稱ˋ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 | |
新台幣50,000元以上 | 正式報關 | X | ||
經由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 | 0 | 得不報關 | 執據上寫明樣品ˋ無商業價值者 | |
新台幣50,000元以下 | 得不報關 | 快遞業者核發國際包裹執據 | 執據上應填明交寄物品之名稱ˋ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 | |
正式報關 | X | |||
新台幣50,000元以上 | 正式報關 | X | 若以快遞業者名義報關,比照簡易報關方式辦理。唯應留意受委託之快遞業者是否已正式報關且報關金額是否與營業人申報金額相符。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0年6月22日修正)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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