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行規定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核定虧損1千6百餘萬元,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惟經查該公司於94及95年度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計1千餘萬元,該局否准扣除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0元,並無不合。因此該局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其展示用商品,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業務,其購進之機器或設備,在未出售以前提供展示參觀,該項商品仍屬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所稱存貨係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倘機器或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即非屬固定資產。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係從事視聽設備買賣業務,設置視聽室,將部分視聽器材陳列展示,提供顧客試聽服務,而將該展示商品轉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因該公司購入之視聽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展示商品亦提供銷售,與前揭規定固定資產係非以出售為目的不符,所提列之折舊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所稱存貨係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倘機器或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即非屬固定資產。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係從事視聽設備買賣業務,設置視聽室,將部分視聽器材陳列展示,提供顧客試聽服務,而將該展示商品轉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因該公司購入之視聽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展示商品亦提供銷售,與前揭規定固定資產係非以出售為目的不符,所提列之折舊予以剔除補稅。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該部近日核定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8312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財政部指出,新臺幣與人民幣均非國際貨幣,該部爰依據中央銀行網站上公布之98年1月至12月國際匯市買入匯率透過國內銀行間美元成交匯率折算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按各月結帳價格之簡單平均為基礎計算,98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平均數為4.8312,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訂為4.8312比1。
財政部指出,新臺幣與人民幣均非國際貨幣,該部爰依據中央銀行網站上公布之98年1月至12月國際匯市買入匯率透過國內銀行間美元成交匯率折算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按各月結帳價格之簡單平均為基礎計算,98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平均數為4.8312,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訂為4.8312比1。
企業廣告費並非全屬當期費用
在一個資訊爆炸的時代裡,企業為了傳遞訊息與消費者,刺激消費慾望,往往會投入鉅額的廣告費用,然廣告費支出究應屬當期費用,或應按經濟效益分年轉銷,往往困擾著企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會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為費用。
該局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某化妝品製造公司,為推廣新開發之美白化妝品,除邀請影視紅星代言外,亦推出一系列電視、平面廣告,使得當年度廣告費遽增;因該廣告之經濟效益及於多年度,且96年度該項新產品亦尚未產生相對收入,致使96年度營業利潤遽降,依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該公司同意將本期列報有關新產品推廣之廣告費,按廣告經濟效益期間,分3年攤銷。
該局提醒企業注意,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雖可降低當期課稅所得額,減少稅賦,但卻扭曲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並造成未來稅捐負擔之增加,且違反量能課稅之租稅基本精神。
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會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為費用。
該局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某化妝品製造公司,為推廣新開發之美白化妝品,除邀請影視紅星代言外,亦推出一系列電視、平面廣告,使得當年度廣告費遽增;因該廣告之經濟效益及於多年度,且96年度該項新產品亦尚未產生相對收入,致使96年度營業利潤遽降,依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該公司同意將本期列報有關新產品推廣之廣告費,按廣告經濟效益期間,分3年攤銷。
該局提醒企業注意,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雖可降低當期課稅所得額,減少稅賦,但卻扭曲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並造成未來稅捐負擔之增加,且違反量能課稅之租稅基本精神。
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尾牙摸彩獎品應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一) 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二) 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三)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一) 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二) 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三)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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