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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該部近日核定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8312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財政部指出,新臺幣與人民幣均非國際貨幣,該部爰依據中央銀行網站上公布之98年1月至12月國際匯市買入匯率透過國內銀行間美元成交匯率折算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按各月結帳價格之簡單平均為基礎計算,98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價格平均數為4.8312,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訂為4.8312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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