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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其展示用商品,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業務,其購進之機器或設備,在未出售以前提供展示參觀,該項商品仍屬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所稱存貨係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倘機器或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即非屬固定資產。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係從事視聽設備買賣業務,設置視聽室,將部分視聽器材陳列展示,提供顧客試聽服務,而將該展示商品轉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因該公司購入之視聽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展示商品亦提供銷售,與前揭規定固定資產係非以出售為目的不符,所提列之折舊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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