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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票據。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倘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係承包水電工程,經營型態為與其他廠商聯合承攬工程;該公司將帳列其他應收款之期末餘額3億餘元併同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按1﹪估計期末備抵呆帳餘額,並以期出帳上原有之備抵呆帳科目餘額,和期末之備抵呆帳餘額的差額,列報該年度之呆帳損失400萬餘元,惟查該公司之其他應收款主要係因代墊其他聯合承攬人之進項成本而對其他聯合承攬人所產生之應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發生,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爰剔除該公司所列報之呆帳損失33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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