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業創新條列第22條規定: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金額超過15億元,須事先申請核准才可實行投資,投資金額在15億元以下者,可以在實行投資後,再向主管機管(經濟部投審會)申報備查。
相關處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2
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繳回簽約金,屬於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
所得人因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及薪資,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案例: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屬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國稅局案例: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屬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貿易商外銷損失列報之方式
台灣進出口貿易頻繁,公司將商品銷售至國外,可能因為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或運輸途中發生災害,導致銷售貨品之損失或發生減少收入等情形,公司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的規定列報外銷損失,公司應提供資料如下:
1.買賣契約書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依賠償給付方式,分別提示銀行結匯、匯付或轉付等資料。
4.若是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5.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應另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1.買賣契約書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依賠償給付方式,分別提示銀行結匯、匯付或轉付等資料。
4.若是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5.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應另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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