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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營業稅未依限申報,核課期間5年變7年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二月為一期,
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
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
因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
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殊不知一日之差,造成原本核課期間為5年延長變成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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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建商售屋取得銀行撥付貸款應於3日內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外,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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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
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提供之勞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
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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