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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新聞: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饋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少營業人都沒有這個觀念,以為購買或消費任何東西,只要打公司行號統編的發票,都可以申報作為營業稅的進項憑證。這是錯誤的觀念喔。

國稅局近期發布一則有教育意義的新聞稿,即是在矯正廣大營業人錯誤的觀念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務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務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務或勞務。……」
該局查核101年5-6月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取具旅館住宿費、名錶、銀樓金飾及洋酒禮盒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00,000元,列報進項稅額30,000元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調閱相關帳證查核結果,該等統一發票係該公司招待國外客戶相關禮品之支出,屬交際應酬費用,依前揭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新聞:特銷稅最新兩則國稅局新聞稿

第一則
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101年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101年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年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第二則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課稅範圍。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該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該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該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原始新聞稿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有營業行為即使沒有設立公司或者行號,個人從事營業行為都是要向國稅局登記稅籍,設籍課稅。才符合法規規定喔!!

新聞稿案例與說明如下:
家住美濃,中年失業的陳先生於本年7月中旬到旗山老街遊玩,發現此地旅客不在少數,遂在未辦營業登記下,直接在旗山老街開立特色小吃店,事後經國稅局稅籍清查所查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陳先生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原始新聞稿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