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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

統一發票(銷項)使用注意事項


一、發票的種類
1.二聯式發票:開給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例如:政府機關、學校、一般個人等。
2.三聯式發票:開給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例如:公司、行號、企業社….等。

二、發票開立方式
1.應按日期先後順序開立,勿跳業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
2.三聯式發票須填名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地址可免填)、二聯式發票可免填買受人(但數量過大仍應填寫買受人)
3.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應填寫清楚(營業項目應與登記相符);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4.總計大寫應填寫清楚,無數字者應補填『零』。
5.客戶如為使用信用卡消費者,應於發票備註欄上註明卡號(不得漏開)

三、發票填寫錯誤之處理
1.尚未申報:書寫錯誤應將原發票作廢,連同扣抵聯、收執聯釘回存根聯上,併檢查發票號碼是否一致,再重新開立新發票。
2.已申報:則應再按一般退貨或折讓方式辦哩,並在開立正確發票。
◎開立退貨單或折讓單辦理退貨或折讓此單一式四聯交購貨商加蓋發票章後二聯收回,另二聯留存購貨商申報。
()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務必於當期扣抵申報

四、統一發票遺失
1.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2.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3.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連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五、未使用之發票
應剪角作廢,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網拍或網路商店銷售貨物及勞務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12年7月24日針對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發布一則新聞稿,重點如下~

,營業人如係透過網路經營型態,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超過8萬元,或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者,均應在開始營業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此外,如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屬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如屬勞務承攬業或廣告業,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補充說明:
1.營業人若每月銷售額達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則應使用統一發票。

按照法令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未依規定使用,會有下列罰則:
法條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7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2.開立統一發票時間點~
買賣業--貨物發貨時,應開立發票。
勞務承攬業或廣告業--收款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國外客戶之稅務及帳務處理方式

案例狀況:公司接到國外訂單,打算先將原料出口到境外工廠加工後,就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應如何申報外銷收入? 

處理方式:依公司稅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之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而且公司之會計基礎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公司應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公司在出口原料或半成品到境外廠商加工時,因原料的所有權及相關風險並未實際移轉,所以還不用列為銷貨收入,但是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依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二)營業稅:如果公司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到境外加工廠時,就已經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到了年底仍然尚未將產品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因為還未屆外銷收入認列時點,導致營業收入金額與營業稅申報之銷售額產生不一致,公司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在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作調整,並附相關調整說明。 
  

2012年3月19日 星期一

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即將執行101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表示,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年度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惟基於「愛心辦稅」之原則及「先輔導後查核」之方式,該分局於正式查核前,即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將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本項查核作業係執行「財政部101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惟本年度將增加查核項目,即就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消費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部分加強查核,以遏止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維護租稅公平;茲將本年度之查核重點及範圍說明如下:
(一)就涉嫌開立或取具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加強選查;另就營業人與小型企業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代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分散營業收入等案件加強查核。
(二)查核免稅異常或比例偏高之營業人,有無將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將應稅發票開立為免稅發票之情形;另亦鎖定以個人消費及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進項憑證列報為公司進項費用及虛報進項稅額案件。
(三)查核漏進漏銷、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例偏高、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等之營業人,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及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亦加強查核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
(四)加強查核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是否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透過全國海關提供之進、出口報單資料,查核申報出口異常之營業人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實之出口,冒退營業稅及誤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情事。
(六)加強營業稅退稅案件之審核,如退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或退稅金額增加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查對象,嚴查營業人有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稅額或假藉虛增固定資產價格、以不實出口等手段,冒退營業稅。
(七)加強查核以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如旅行業者、旅宿業者、交通運輸業者、餐飲業者及觀光景點週邊營業人等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上開查核作業將運用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並透過電腦系統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如統一發票稽查、稅籍清查等,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該分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加盟金應開立發票

企業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因未諳法令規定或取巧,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案例: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日前查獲某便當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共計十餘家,該業者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2,000多萬元,除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

(摘錄自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營業人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事宜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營業人將原始銷貨開立給個人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作廢,另應客戶要求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廠商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廠商有直接逃漏稅違章行為外,該營業人本身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應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財政部特別訂定「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至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其內容如下: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統一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廠商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需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於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需開立1萬元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出售資產予租賃公司再融資租回之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申報扣抵

出售自有資產予租賃公司,再以融資租賃租回該資產,所取得出租人開立之租賃款發票,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形者,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而租賃公司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系爭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系爭貨物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發票,不論是依約由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或是分期開立,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如係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則其給付租賃公司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摘錄自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工地之工務所或接待中心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理營業登記。(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北區國稅局即將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北區國稅局表示,將自100年41日起執行今年度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該局說明,本項查核作業係執行「財政部100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本年度之查核重點及範圍如下:
(
)就涉嫌開立或取具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加強選查;另就營業人與小型企業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代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分散營業收入等案件加強查核。
()查核免稅異常或比例偏高之營業人,有無將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將應稅發票開立為免稅發票之情形;另亦鎖定以個人消費及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進項憑證列報為公司進項費用及虛報進項稅額案件。
()查核漏進漏銷、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例偏高、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等之營業人,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及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亦加強查核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
()加強查核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是否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透過全國海關提供之進、出口報單資料,查核申報出口異常之營業人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實之出口,冒退營業稅及誤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情事。
()加強營業稅退稅案件之審核,如退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或退稅金額增加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查對象,嚴查營業人有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稅額或假藉虛增固定資產價格、以不實出口等手段,冒退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開查核作業將運用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並透過電腦系統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支付個人仲介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扣繳申報

國稅局案例:某A公司95年度透過仲介購買乙筆土地,其支付購買該筆土地之仲介費用係以支付予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方式為記帳憑證,並以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營業稅銷項稅額。嗣經查獲開立該張仲介費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為一無資本額專為虛開發票而設立之公司,經本局調查購買該筆土地交易及支付仲介費用資金之流程,發現A公司洽談該筆土地買賣事宜均透過個人B君仲介,且仲介費亦由B君領取,該筆仲介費依稅法規定應屬B君之仲介收入,A公司支付該筆佣金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惟A公司卻以支付營業人佣金方式,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除逃漏營業稅外,也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乃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處以13倍之罰鍰;至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稅送罰。同時就B君逃漏綜合所得稅部分,另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故支付個人之仲介佣金,應予以扣繳申報該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千萬不可以取得發票扣抵營業稅。

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誤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稱「登錄錯誤」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減輕或免予處罰:
1.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2.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3.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4.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5.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6.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7.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8.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9.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10.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11.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2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1,064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定營業稅額11,064元並處1倍罰鍰11,064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免罰標準,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公司雖虛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雖在5﹪以下,惟其誤將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違章案件,自無該免罰規定之適用,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公司猶表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甲公司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核此情節並非屬於登錄應申報之進項與得扣抵之銷項資料時所發生之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所訴顯屬誤解法令,訴願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列印日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自民國100年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於列印日期時,如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國稅局說明,邇來營業人反映,使用採民國方式列印日期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為免影響營業人權益,財政部已規定如營業人現行使用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現行收銀機統一發票頁首已刊印發票所屬期別,可供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或非營業人之買受人進行兌獎時知悉發票所屬期別。例如民國10011日開立收銀機之統一發票列印日期得為00.01.01(民國)或11.01.01(西元)。
國稅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前述列印日期方式係屬因應短期內無法購置新型收銀機所採行之方案,l00年起更換之收銀機,仍須具備列印3位數民國年份或4位數西元年份之功能。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學校接受委託業務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因應現行大專院校從事產學合作業務型態多樣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避免其因不諳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法報繳營業稅,爰就學校提供勞務型態說明徵免營業稅原則,俾利依循:
一、提供教育及文化勞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依該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
二、接受工商企業委託業務
依該部757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依該部9911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強調,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學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學校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免稅「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資料來源:99/11/8聯合報)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公司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下一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補報補繳營業稅並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營業稅相關法令對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和「誤用前期發票」的規定並不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汽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彙總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彙總說明如下:
一、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承租人給予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19條訂有明文,有關融資租賃承租人實際上仍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仍屬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經營融資租賃之營業人其購進乘人小汽車係供出租或融資租賃使用尚非自用,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二、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三、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四、營業人購置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五、汽車經銷商購置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稅法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99/10/26 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

六、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購買供出租使用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扣抵其銷項稅額。小客車租賃業所領之小客車號牌,依公路法規定在公路汽車運輸分類上係屬營業汽車之一種,並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留抵或退稅。

七、營業人因營業上之需要,所支付乘人小汽車之修理費、加油費,其進項稅額既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應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八、保全公司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其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核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如何認定「自用小客車」:

實務上是以行車執照上所記載之用途為主,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摘錄自台北市國稅局新聞稿)

員工之生日禮品、康樂活動等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員工旅行費用、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如下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營業稅起徵點及免用發票之規定

(一)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起徵點:(95.12.22台財稅字09504553860號令)
1.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治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8萬元。
2.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4萬元。
(二)營業人為公司組織,或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以上之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使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