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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新聞: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有營業行為即使沒有設立公司或者行號,個人從事營業行為都是要向國稅局登記稅籍,設籍課稅。才符合法規規定喔!!

新聞稿案例與說明如下:
家住美濃,中年失業的陳先生於本年7月中旬到旗山老街遊玩,發現此地旅客不在少數,遂在未辦營業登記下,直接在旗山老街開立特色小吃店,事後經國稅局稅籍清查所查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陳先生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原始新聞稿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法令解釋:因經濟因素出售新房地,非屬特銷稅所規範之非自願性因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奢侈稅法條規定中,所謂非自願性因素,發表新聞稿,表達行政機關法令見解如下: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2戶房地而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法定要件,且出售後仍需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得林君於出售該房地時,名下另有1戶房地,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之適用,乃予補稅處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原係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嗣因原任職公司之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故而轉至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應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該局以未符合前揭法定要件,仍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件林君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係因自身經濟考量之自願性任、離職,非屬同一公司之調職,亦非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之非自願因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勞務,請注意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來發布一則新聞稿表示,邇來發現部分國立大學校院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租金或使用費收入,依法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因一時疏忽不察,經該局補徵營業稅額及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之事件發生,不得不慎。
該局說明,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係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銷售勞務範疇;該項收入列入校務基金,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校務基金係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課徵5﹪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雖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如其有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行為,尚無免除其納稅義務。是以,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於收款時,開立財政部訂定之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聯兩聯於銷售時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以該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倘國立大學校院有前述銷售勞務行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而生逃漏稅捐情事,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依法須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因其非屬申報案件,尚無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處罰之適用,而應依同條項第7款所列其他漏稅事實之規定處罰。財政部考量其違章類型核與申報案件確有不同,爰於102年9月12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增列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形,應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另按查獲次數減輕處罰如下: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0.5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萬元至10萬元者,處0.6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者,處0.75倍之罰鍰。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處理原則

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後,嗣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特銷稅。
依財政部1025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令釋,明定處理準則,依照該令釋意,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依下列情況不同決定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特銷稅:
(一)買賣雙方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予退還;
(二)買賣雙方若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始解除契約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特銷稅,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不予退還。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業務人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公司費用

依財政部754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業務人員訂立合約,利用業務人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財政部近期修正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為了租稅合理化與健全稅制,近期財政部積極修正多達九項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財政部賦稅署特別發布新聞稿,宣導新修正法規。
輯錄如下:
一、所得稅
(一) 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重點如下:
1. 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2. 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修正後證所稅制度符合漸進式改革原則,不僅整體租稅公平得以維護,經濟效率大幅提高,且符合簡政便民原則,整體稅收可望增加。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部分)稽徵機關於決定裁罰倍數時,應審酌納稅義務人應受責難程度,視其故意或過失而為差別之裁處,不宜逕予裁罰最高倍數,爰修正營利事業非屬故意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金額超過10萬元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法定最高倍數1倍,減輕為0.8倍
二、銷售稅
(一) 為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鼓勵消費者以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明定無實體電子發票增加開出1,000組至3,000組之電子發票專屬獎,每組獎金為2,000元,如同時對中同辦法第3條各獎項者擇高兌領獎金,以落實執行節能減碳。
(二) 為加速處理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以簡政便民,維護納稅人權益。
(三) 配合交通部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之規定,核釋旅行業以購物佣金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並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及得退還溢繳營業稅額等相關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四)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適用條件及相關稽徵作業程序,以維謢營業人權益。
三、土地稅
核釋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
(一)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或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二) 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之案件,基於為利稅捐之徵起及減少欠稅考量,爰核釋仍准其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以符合租稅公平。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一)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銷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1. 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特種貨物者,處0.25倍之罰鍰
2. 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案件,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同條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原一致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之規定,未符合實際,爰修正規定提高為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以符合實際。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財政部今8/2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針對奢侈稅漏報部分)

擷取部分內容如下(財政部原新聞稿網址)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2年,實務上屢有民眾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稅額而受罰,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與同條例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差異甚大,現行一致適用5,000元以下之免罰標準,換算其短漏報銷售價格在50,000元(=5,000/10%)以下(包括50,000元),始得適用免罰規定,因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該金額,實務上尚無適用該免罰規定之案件。為落實訂定減免處罰標準之意旨,爰修正該條規定,提高銷售不動產特種貨物所漏特銷稅額在5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特種勞務部分則維持現行5,000元以下免罰之規定。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國稅局積極清查逃漏奢侈稅!!

奢侈稅逃漏新招 稅局要查
2013-09-03 01:28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開徵以來稅收
奢侈稅開徵以來稅收

 奢侈稅實施超過兩年,又有逃漏稅新招出現。南區國稅局昨(2)日表示,近期查核轄區內不動產交易案件發現,民眾想要出售持有期間仍在二年內的房屋,利用「假出租真買賣」模式,規避奢侈稅,已被國稅局鎖定,稅官將積極選案查核。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盧貞秀表示,今年截至7月底為止,南區共查獲19件不法規避奢侈稅的案件,補稅帶罰金額共2,900萬元,而且逃漏奢侈稅的類型也相當多元,已引起國稅局的密切注意。....

新聞原文連結: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0903000152&cid=1209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

      財政部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說明,包作業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係採「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之時限開立憑證,該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尚無悖於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惟依該解釋意旨,考量包作業多屬包工兼包料,其作業主要繫於勞務之完成,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其開立發票時限(應收價款時)早於勞務承攬業(收款時),但對於開立發票後,營業人無法收取價款情形,未為適當處理,似欠妥適。是以,該部爰參照現行單純買賣業及勞務承攬業開立憑證規定,訂定前開作業要點,明定包作業營業人已繳納但無從轉嫁之營業稅,符合一定要件者,允予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以符衡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作業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得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及申請時限等相關規定如下:

1.
適用行業:僅限包作業


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考量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其完成之工作物如為不動產,該工作物之所有權原則由定作人取得,包作業營業人不能透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確保其報酬債權,故本要點適用行業以包作業為限。

2.
適用條件
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嗣買受人有下列情事之ㄧ致無法收回價款,得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就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依該部訂定之計算公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惟嗣後營業人如有收回前開應收款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1) 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
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後,未能收取者。


3.
准予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計算
(1)
同一工程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大於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者: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
(2)
同一工程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小於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者: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


4.
申請期限:


(1)
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為限
(2)
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後,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原應行償還之翌日起算屆滿2)之翌日起算10年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國稅局新聞稿~「淘寶網」查核行動,開始!

針對國人越趨頻繁在淘寶網上進行買賣行為,國稅局已經展開查核行動,看M01網站上已經有網友,自大陸購買東西,即使自用,或者代購沒有賺取利潤,仍然有逃漏營業稅與關稅問題,不可不慎。 喜歡在淘寶網上買東西要注意這則新聞稿了。

原文如下:
「淘寶網」查核行動,開始!

  近年來跨國購物網站消費已成為熱門消費趨勢,為避免個人、營業人及網路之代購代付平臺業者,進口時涉及高價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等情事,自102年7月起國稅局將先鎖定與大陸「淘寶網」有往來的賣家或消費者及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進行查核。
  本局表示,國稅局將會從金流、物流與資訊流三管齊下,透過跨機關之資料,由金融機構、海關及網路交易平台業者等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啟動查核,如有發現進口多批貨物的收件人相同、收件地址也一樣,將深入調查是否有以「化整為零」或高價低報方式報關,以規避稅負之情事。
  本局說明,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稅負由買受人負擔,因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除買受人身分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勞務買受人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者,該買受人應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此亦將列為本次查稅重點之一。
  因此本局呼籲,個人或營業人如有向淘寶網交易平臺進口貨物,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且銷售時亦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或為淘寶網之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未辦理營業營記,或已辦理營業登記收取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慧君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43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間因交易行為而衍生之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營業人甲延遲付款,乙營業人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供應商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供應商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得免由營業人甲開立統一發票。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金額誤開出「鉅額」統一發票時,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經營零售業或餐飲業之營業人,常因尖峰時段生意忙碌,一時不察將銷售總金額書寫(輸入)錯誤,尤以收銀機操作不當比例最高,例如重複鍵入金額兩次或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金額等。當營業人發現時,消費者常常已離開現場,無法作廢重開,陷入急尋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否則將負擔高額稅負之困擾。
上述情形營業人可以有更從容之處置方法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因過失而仍應依首揭規定處罰,但可免去負擔因誤開鉅額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另外誤開金額與實際金額差距較小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如營業人該張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書寫錯誤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營業人收受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之處理


營業人收受票據作為銷售商品訂金,並隨即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票據無法兌現,該筆已報繳之營業稅可申請退還。


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照財政部802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即可依前揭規定辦理。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該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可否辦理退稅?


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經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退還其進項稅額。


除貨物或勞務外,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經查明確屬公司所有並使用,亦可退還其進項稅額。

故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之貨物、勞務、固定資產要申請之條件如下:
1.須登入公司之帳簿中
2.須於申請設立登記之會計師簽證報告中資產負債表中表達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遭受處罰,但於未經檢舉或經調查前,已更正者得免予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則連續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而直接在發票存根聯上塗改,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惟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免予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購買設備零件當成樣品,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應開立發票

營利事業以其購買之設備零件當成樣品,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漏未視為銷售,並未依時價開立開立統一發票,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款第1項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與購自其他營業人之情形相同,基於課稅公平之立場,應一致處理。又營利事業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轉供他人所有,自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之稅負,至該營業人取得自己開給自己之進項統一發票是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應視該進項稅額有無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而定。
若有上開視為銷售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公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A公司與租賃公司簽有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批存貨仍在A公司,是否可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A公司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來說,A公司因營業所需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011日至101630日,並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元,則100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元、101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元。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之處罰規定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如無減免處罰標準適用者,則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A商家正確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為190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200元),誤植為20,000元,未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外,因誤開之金額不符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發票應開立之正確銷售額190元為罰鍰計算標準,處以最低1,500元罰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我國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係在73年間開發完成,推動初期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在兼顧稽徵效率及降低營利事業經營成本之考量下,財政部前於75年7月18日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以下簡稱75年函)發布,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前開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
  上開獎勵措施自75年實施,26年以來已促成6萬7千餘家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圓滿達成目標。鑑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記帳日益普遍且日新月異,上開獎勵措施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為使有限資源更有效運用,爰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上開75年函之獎勵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正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於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者,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於交易時先行收取之款項(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收取簽約金或訂金),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款項,亦不得自申報之銷售額中減除。
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倘未依上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經查獲除按營業稅法規定補繳本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