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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加班費之計算


  加班費 免稅/應稅之計算 
班之免稅應稅計算表
加班日
平日
國定假日、例假日
天災(颱風天)、事變
每日免稅時數
4
8
不限
每日加班時數應計入每月總時數
V
超過8小時以上才需計入
不必計入
免稅加班費上限(超過需列入薪資計算)
2小時*1.33  2小時*1.67
不逾時薪之2
不逾時薪之2
全月合計加班免稅總時數
46
46
不限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營業稅起徵點及免用發票之規定

(一)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起徵點:(95.12.22台財稅字09504553860號令)
1.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治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8萬元。
2.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4萬元。
(二)營業人為公司組織,或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以上之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使用發票。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之限制

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免用發票。
依財政部89.5.3台財稅字第890452799號函釋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店、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既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發票;惟國稅局得依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發票。

基本工資調高,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扣繳金額變動(自100年1月1日起)

    勞委會於99929日已公告基本工資自10011日起修正為17,880元,因此「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表列如下: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
每月薪資總額
扣繳率
現行
17,280
25,920
25,920
6
25,920
18
100/1/1
17,880
26,820
26,820
6
26,820
18
        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投資被投資公司後之實際損失為限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之認列,依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案例:甲公司90年度列報投資損失7,500餘萬元,原查以其虛偽安排投資交易支付價款13,000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以甲公司投資乙公司時乙公司資產淨值總額與乙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時資產淨值總額均為7,600餘萬元,核定投資損失為0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及上訴亦遭駁回確定。甲公司仍表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於89年12月31日投資乙公司時,乙公司累積虧損為10,500餘萬元,該項損失既為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所發生,自非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後並實際參與乙公司之經營所發生之損失,故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後有無損失,自應以甲公司投資時乙公司之淨值與投資日後乙公司辦理減資時之淨值核算甲公司有無損失,因甲公司投資乙公司時之乙公司資產淨值總額,與乙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時資產淨值總額均為7,600餘萬元,甲公司投資後至乙公司議決減資時止,並無影響乙公司淨值之情事,甲公司並無任何損失發生,該局據以核定甲公司此部分投資損失為0元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再審之訴駁回。

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原本額度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A君於88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至97年底貸款餘額尚欠1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A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2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若98年度貸款利息為10萬元,則列報98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7年底貸款餘額100萬元占新貸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萬元(1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而非以新貸款金額200萬元之利息支出10萬元來列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及損失實施辦法

財政部已在99/9/7發布"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及損失實施辦法",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依該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有關文件、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受理。

相關辦法請詳: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71/ch05/type1/gov46/num14/Eg.htm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99.09.29)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海外受贈人取得之捐贈,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衡酌國內機關團體對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之捐贈,例如:南亞海嘯、四川地震,係為扶助災民重建生活秩序所為之人道救援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海外之捐贈,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且對受贈人而言,受贈之款項係支應其重建生活秩序所需,該收入之100%為成本及必要費用,尚不發生所得,爰於99年9月24日核釋海外受贈人取得國內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款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除符合該部99年9月24日令前開免稅規定、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受贈之外國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國內機關團體於捐贈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其未依規定辦理,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補繳短扣之稅款並予以處罰。 
  為增進國內機關團體對前開稅務法令之瞭解,及基於愛心辦稅之精神,財政部業促請稽徵機關加強宣導並輔導扣繳義務人,如有應於捐贈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而未辦理之情形,應儘速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其已辦理者,僅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則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提醒國內機關團體,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賦稅署新聞稿)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網路銷售貨物/勞務課稅規定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設籍課稅,以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茲將相關規定列示如下:(94.11.25台財稅字09404577950號函)
一、營業稅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貨物未達8萬元,勞務未達4萬元,暫免向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平均計算)
二、稅率: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小規模營業人);若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元,則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並按期申報營業稅。

公司/行號設立於自用住家,將影響房屋稅稅率

新設公司或行號於自用住家,致使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目前房屋稅稅率PDF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研究發展支出之優惠比較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落日,取而代之是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抵減內容有變動,比較如下:
(一)抵減率:
      1.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內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35%內
(二)抵減年度:
     1.產業創新條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抵減限額:
    1.產業創新條例: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的30%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連同機器設備、人才培訓合計抵減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稅額50%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旅費之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列原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一、搭乘飛機:
     (1)國內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為原始憑證。
     (2)國外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二、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三、搭乘高速鐵路: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準。

賠償款、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甲公司因承運A廠商的商品,運送過程中不慎損壞,應賠償A廠商20萬元,但A廠商因遲延支付甲公司運費因而加付違約金2萬元,上述賠償金及違約金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A廠商收取甲公司20萬元賠償款,並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故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範圍,應免徵營業稅,A廠商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予甲公司。因該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甲公司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加收A廠商延遲支付運費之違約金,係因甲公司提供貨運勞務約定價額外向其收取之代價,屬於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A廠商。


判斷是否開立統一發票之關鍵:在於賠償金或違約金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若是,則屬於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若否,則不屬銷售額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建築物於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需繳交契稅

(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
(二)申報期限:自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契稅條例第16條)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財政部核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票股利之出售證券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財政部2010.08.06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二、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解析:財政部98年原發布之解釋函令規定,公司獲配股票股利僅得註記股數增加,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即該面額不列入成本,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惟據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反映股票股利之面額於營利事業階段是否已課徵所得稅,尚不影響營利事業嗣後處分股票得否以面額認列成本計算其證券交易損益之認定,爰重新核釋按面額列為出售股票股利之成本

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依據產業創新條列第22條規定: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金額超過15億元,須事先申請核准才可實行投資,投資金額在15億元以下者,可以在實行投資後,再向主管機管(經濟部投審會)申報備查。

相關處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2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繳回簽約金,屬於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

所得人因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及薪資,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案例: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屬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個人所得-收付實現原則之例外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7號解釋:個人所得之課稅年度,以實際取得的日期為準。也就是個人年度綜和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不問該所得發生原因是否在取得所得年度。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公司列報薪資支出,應以與公司經營業務有關

未在公司任職之員工且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不符合列報薪資支出之要件,公司列報其薪資支出,係屬與業務無關之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貿易商外銷損失列報之方式

台灣進出口貿易頻繁,公司將商品銷售至國外,可能因為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或運輸途中發生災害,導致銷售貨品之損失或發生減少收入等情形,公司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的規定列報外銷損失,公司應提供資料如下:
1.買賣契約書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依賠償給付方式,分別提示銀行結匯、匯付或轉付等資料。
4.若是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5.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應另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外銷貨物採郵局或快遞業者出貨之處理方式

 
項 目
 
報關方式
證明文件
    
經由郵局遞送外銷貨物
0
得不報關
 
執據上寫明樣品ˋ無商業價值者
新台幣50,000元以下
得不報關
郵局核發國際包裹執據
執據上應填明交寄物品之名稱ˋ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
新台幣50,000元以上
正式報關
X
 
經由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
0
得不報關
 
執據上寫明樣品ˋ無商業價值者
新台幣50,000元以下
得不報關
快遞業者核發國際包裹執據
執據上應填明交寄物品之名稱ˋ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
正式報關
X
 
新台幣50,000元以上
正式報關
X
若以快遞業者名義報關,比照簡易報關方式辦理。唯應留意受委託之快遞業者是否已正式報關且報關金額是否與營業人申報金額相符。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0622日修正)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6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之總額交查範圍

     
零稅率清單所載外銷方式
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
1
G5國貨出口
01ˋ02ˋ03ˋ05ˋ08ˋ1Aˋ9Fˋ81
D5保稅貨出倉出口
01ˋ02ˋ03ˋ05ˋ08ˋ1A
B9保稅廠產品出口
01ˋ02ˋ03ˋ05ˋ08ˋ1A
G3外貨出口
01ˋ02ˋ03ˋ05ˋ08ˋ1Aˋ9Fˋ81
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
01ˋ02ˋ03ˋ05ˋ08ˋ1A
4
F4自由港區與他自由港區ˋ課稅區間之交易
97ˋ1Aˋ9U
D5保稅貨出倉出口
97ˋ1Aˋ9U
B9保稅廠產品出口
97ˋ1Aˋ9U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方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本所歸結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ˋ買受人名稱書寫錯誤:應退回原開立發票之銷售人作廢重開。
二ˋ買受人地址:可不用書寫。
三ˋ買受人統一編號:書寫錯誤可以修改,以一次為限。
四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按順序開立,不可以跳開。
五ˋ發票金額:1.短(溢)開銷售金額在1,000以下或短(溢)開稅額在50元以下,免罰。2.金額書寫錯誤:在營業稅交查之前,買賣雙方已在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並按正確金額申報。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不可假借成立投資公司,規避個人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政府又調降課稅稅率為17%,常有大股東為規避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稅率(5%.12%.20%.30%.40%),假借成立投資公司,透過增資或股權買賣移轉,降低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但投資公司的股本僅有100萬,帳上卻有大筆股東股來款,這樣虛諉的安排,已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準用所得稅第66條之8規定,調整大股東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個人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除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及期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外,應申報課徵所得稅;其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買賣雙方均應保存交易原始契約,以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決清算應申報之程序及時限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一、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自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第一項)
二、自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三、自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5條第一項)


所謂『解散基準日』,依營利事業的組織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3.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清算完結後,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按下列期限申報
1.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第二項)
2.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
3.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清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5條第一項)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捐贈要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該項所得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新修正,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適用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於 99年7月1日修正第4條及第8條,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

專營投資公司可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但若有應稅收入仍須申報營業稅

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規定,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但若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將其名下之不動產出租予他人,則產生應稅收入,此時該公司變成兼營營業人,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按期報繳營業稅。否則若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公司設立子女獎助學金之相關稅法規定

公司內部訂有子女獎助學金辦法,相關費用於稅法上可否列報,分成下列兩大類:
(一)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若公司之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部分,不論公司之申請辦法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均屬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依99年6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調降為17%。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營業稅未依限申報,核課期間5年變7年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
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因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
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殊不知一日之差,造成原本核課期間為5年延長變成7年。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建商售屋取得銀行撥付貸款應於3日內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外,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提供之勞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不得減除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產生之所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及繳納,除依原有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另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再比較兩者稅額之差額,以決定當年度最終之應納稅額。